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ipc.org/
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简介
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SIPC, sometimes pronounced /ˈsɪpɨk/) is a federally mandated, non-profit, member-funded, corpor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It protects investors in certain securities from financial harm if a broker-dealer fails. It does not protect against losses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s, identity theft, or other 3rd-party fraud.
SIPC was born in the shadow of the "Paperwork Crunch", as a means to restore confidence in the U.S. securities market.Its creation was mandated by 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1970, as a way to quell investor insecurity and save the securities market from a financial crisis.
SIPC是一个非营利性质的会员公司,SIPC 既不是联邦政府的代理机构,也不是联邦政府下设的部门。除了极少数例外,所有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登记的经纪商、自营商都应该成为该公司的成员。当会员公司无法偿付到期债务时,SIPC 会根据SIPA(而不是破产法)监督其清算的全过程。应该说,SIPC 的创意参考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理念,但与之不同的是,SIPC 不能给予会员任何经济支持来帮助其重新恢复正常运作,只能给予其会员的部分合格客户在限额以内的经济赔偿。
尽管如此,SIPC董事会中的七名董事中有五名必须由总统指定,其他两名则是政府官员。只有SEC有权强制要求SIPC履行职责,SIPC与SEC密切合作,并且,SIPC常常是根据SEC提供的信息来判断一项根据SIPA提起的赔偿请求是否具有正当的理由。
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职责
SIPC在SEC的监管下运作,主要有两个作用:第一,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向在清算程序中对破产证券公司有正当请求权的受损害的客户提供预付的赔偿金,但预付的金额限制在每个客户50万美元,其中基于现金的请求权(与证券的请求权相对),则限制在10万美元。此外,SIPC还可以向托管人预付清算程序所需要的资金以偿还或者保证偿还对银行或者其他贷款人的贷款;保证SIPC会员的现金短缺能够得到补充;或者为满足破产证券公司客户的赔偿请求而买入证券。在这个意义上,它在本质上类似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第二,作为破产证券公司清算程序中的一方,行使类似联邦破产法规定的在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权利,包括指定托管人等,但与联邦破产法不同的是,SIPA中没有将重整程序作为清算程序的替代程序加以规定。
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资金来源
SIPC的日常经费以及在SIPA程序中偿付的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由其成员出资设立的基金。基金的数额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SIPA的规定,该数额可以根据成员在证券业务中获得的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也可以不考虑净收入以定额方式确定,这个数额必须是SIPC认为足以维持其正常运作和偿付在SIPA程序中的客户请求权所必须的数额。在1995年以前,会员交纳费用的数额是按业务收入比例收取的,从1996年开始,则采用了定额的制度。
绝大多数SIPC成员都同时是证券业自治组织的成员,对于这部分证券公司,证券业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其应支付给SIPC的基金,而极少数非自治组织成员的证券公司,则由SIPC直接收取。SIPC向会员收取的基金被投资于美国政府债券,投资收益也作为基金的一部分。根据SIPC2002年的年报,每个会员应向基金交纳150美元,截至到2002年底,基金净资产已经达到了1,191,520,513美元。从SIPC运作的三十多年的历史来看,虽然其是一个非营利公司,却不是一个没有盈利的公司。
为了保证基金的资金链不会因为赔偿额过高而中断,在基金数额不足、无法实现SIPA目的时,SIPC可以通过SEC向财政部借款,最高可达10亿美元。
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范围
SIPA中的“客户”一词的定义受到了非常审慎的审查,因为它是决定原告是否有权获得SIPC保护的基本条件。作为SIPA保护计划的一部分,它的设计具有特定的目的,其定义正是为了促进这些目的的实现。因此,它可以说是一个“专门术语”,有些原告可能因为这些目的而被认定为客户,其他的则不行。
SIPA对客户的定义是:由于债务人的以下行为而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债务人在作为经纪人或者自营商的日常业务中为了履行出售证券合同,为购买证券提供抵押担保,或者为了使转让生效,而从该人的证券账户中接收、获得或者持有证券,或者为了该人的证券账户安全而保管证券。“客户”一词虽然包括任何由于上述证券的买卖而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以及任何为了购买证券而在债务人处存有现金的人,但是不包括:(1)因为与SIPC的成员的外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交易而产生的权利请求;(2)根据合同、协议、备忘录或者法律而产生的请求权的对象是作为债务人部分资本的现金或者证券,或者该请求权劣后于债务人的其他所有债权人的请求权,无论该请求权人是否可以根据请求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诉讼宣布该等合同、协议或者备忘录无效或者可撤销。
上述定义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意在保护那些为了交易或者投资(即“为了某种参与证券市场的目的”)而在其经纪人那里存有现金或者股票的人。“现金”包括自由信用账户余额,即“权利人主要是为了方便起见而在证券公司中存有的并可以不受限制地取出的资金”。“证券”是那些客户已经足额付款,出于安全的需要而在证券公司中留存的证券,以及那些融资购入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心目中树立信心固然重要,但是SIPA同时强调,其特定的保护对象只是那些从事交易或者投资的客户,其交出证券的目的只是为了交易,因此,SIPA的保护必须受到限制。这些目标在1978年SIPA的修订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1978年,“客户”的定义在相关章节中以强调性的语言被修订为包括那些“由于经纪人或者自营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从该人的证券账户中接收、获得或者持有证券,或者为了该人的证券账户安全而保管证券”而主张权利的人。这一修订强调,对于那些对客户不作特别区分的证券公司而言,只有传统上享有“与债务人之间信托类型的关系”的客户才是受到保护的对象。
有些权利主张人因为不是证券公司的客户而不能受到保护,例如基于违约或者欺诈而对证券公司起诉的人,尽管从其主张的其他方面来看,可能是证券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在这方面的损害赔偿请求只有与普通债权人同等的权利。因为SIPA的目标只是要向客户返还经纪人为他保管的现金或者证券,而不是为有关欺诈或者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起诉服务的工具。以投资或者贷款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资本的人,无论是否获得报酬,一般来讲都不认定为客户。显而易见,仅仅出于帮助的目的而非与市场有关的目的而借款给经纪人的人是不能被称为“客户”的。
另外一些人尽管是证券公司的客户,但是由于法律的禁止而不能受到保护。
这些人包括证券公司的经理人员、董事以及处于类似职位的人。同样,SIPC的基金也不能用来支持作为证券公司客户的银行、股票经纪人和其他证券公司的权利主张,除非他们是代表其他合格的客户提起诉讼。这些人虽然不能获得SIPC的保护,但并不妨碍他们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至于那些已经获得SIPC提前补偿的客户,SIPC则在提前补偿的范围内代位取得他们对债务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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