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
C2C(Consumer To Consumer / Customer to Customer)
什么是C2C
C2C同B2B、B2C一样,都是电子商务的几种构成成份之一。C2C实际上是电子商务一个专业术语,C2C即C To C ,因为在英文中的2的发音同To,所以C To C简写为C2C。C指的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的英文单词是Consumer,所以简写为C。C2C的意思就是消费者(Consumer)与消费者(Consumer)之间的电子商务。打个比方,比如一个消费者的有一台旧电脑,通过网上拍卖,把它卖给另外一个消费者,这种交易类型就称为C2C电子商务。
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对C2C的影响
C2C是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交易模式,其特点类似于现实商务世界中的跳蚤市场。其构成要素,除了包括买卖双方外,还包括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也即类似于现实中的跳蚤市场场地提供者和管理员。
在C2C模式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网络的范围如此广阔,如果没有一个知名的、受买卖双方信任的供应商提供平台,将买卖双方聚集在一起,那么双方单靠在网络上漫无目的的搜索是很难发现彼此的,并且也会失去很多的机会。
其次,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商往往还扮演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负责对买卖双方的诚信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对交易行为进行监控,最大限度地避免欺诈等行为的发生,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再次,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商还能够为买卖双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包括帮助卖方建立个人店铺,发布产品信息,制定定价策略等;帮助买方比较和选择产品以及电子支付等。正是由于有了这样的技术支持,C2C的模式才能够短时间内迅速为广大普通用户所接受。
最后,随着C2C模式的不断成熟发展,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还能够为买卖双方提供保险、借贷等金融类服务,更好地为买卖双方服务。
因此,可以说,在C2C模式中,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商是至关重要的一个角色,它直接影响这个商务模式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人们在讨论C2C电子商务模式的时候,总会从商品拍卖的角度分析该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和发展潜力,但是往往忽略了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的地位和作用。 可以说,单纯从C2C模式本身来说,买卖双方只要能够进行交易,就有盈利的可能,该模式也就能够继续存在和发展;但是,这个前提是必须保证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实现盈利,否则这个模式就会失去存在发展的基础。
因此,我们分析C2C模式,应当更加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的盈利模式和能力,这才是C2C模式的重点,也是C2C模式区别于其他模式的重要特点。
C2C的发展潜力
从理论上来说,C2C模式是最能够体现互联网的精神和优势的,数量巨大、地域不同、时间不一的买方和同样规模的卖方通过一个平台找到合适的对家进行交易,在传统领域要实现这样大工程几乎是不可想像。同传统的二手市场相比,它不再受到时间和空间限制,节约了大量的市场沟通成本,其价值是显而易见的。
从实际操作来说,C2C具有两方面可操作性。
首先,C2C能够为用户带来真正的实惠。 C2C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消费交易方式。过去,卖方往往具有决定商品价格的绝对权力,而消费者的议价空间非常有限;拍卖网站的出现,则使得消费者也有决定产品价格的权力,并且可以通过消费者相互之间的竞价结果,让价格更有弹性。因此,通过这种网上竞拍,消费者在掌握了议价的主动权后,其获得的实惠自然不用说。
其次,C2C能够吸引用户。 打折永远是吸引消费者的制胜良方。由于拍卖网站上经常有商品打折,对于注重实惠的中国消费者来说,这种网站无疑能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对于有明确目标的消费者(用户),他们会受利益的驱动而频繁光顾C2C;而那些没有明确目标的消费者(用户),他们会为了享受购物过程中的乐趣而流连于C2C。如今C2C网站上已经存在不少这样的用户。他们并没有什么明确的消费目标,他们花大量时间在C2C网站上游荡只是为了看看有什么新奇的商品,有什么商品特别便宜,对于他们而言,这是一种很特别的休闲方式。因此,从吸引“注意力”的能力来说,C2C的确是一种能吸引“眼球”的商务模式。
中国C2C模式发展存在的问题
C2C模式虽然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但是在它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将可能影响和制约C2C电子商务的发展。
1、法律制度完善
网上交易、电子商务都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鲜事物,各国都在积极探讨制定合适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的行为。而目前,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不仅使参与网上交易的个人、企业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更会使网上拍卖成为一种新的销赃手段。
2、交易信用与风险控制
互联网跨越了地域的局限,把全球变成一个巨大的“地摊”,而互联网的虚拟性决定了C2C的交易风险更加难以控制。同样以易趣为例,根据统计,在其每二万五千件交易中就会发生一起诈骗案件。网络诈骗在C2C方面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这时,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商必须扮演主导地位,必须建立起一套合理的交易机制,一套有利于交易在线达成的机制。
3、在线支付方式
目前,从网站上的交易来看,BtoC只有不到20%是通过网上支付实现的,货到付款几乎占据80%以上。而CtoC的 网上支付比例就更低了,目前而言买卖双方通过网下直接面对面交易是主流,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根本无法对交易进行控制。如果说通过网上支付进行交易,网站收取交易佣金不存在太多障碍的话,从网下交易中收取佣金的可能性就不大了。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国内信用卡用户规模还不大,而且国内的金融结算体系还不能完全适 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其安全性不够,没有完备的认证体系,无法消除用户对交易安全性的顾虑。
4、国人的消费习惯有待改变和培养
电子商务在中国出现毕竟只有短短数年时间,除了受过专业教育的白领、乐于尝试新鲜事物的年轻人,很少有人愿意接受在线购物的消费方式。并且,国人的计算机使用能力和水平也制约了C2C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些,需要时间来对消费者进行培训,对市场进行培养。
5、国人的经济实力
不可否认,我国平均经济水平仍然不高,国人手中真正有较高的利用价值的二手商品并不多。纵观易趣网站,很大一部分是商家借这个平台在推销其产品,包括全新的、翻新的、水货甚至假货等等。而由于经济水平不高,即便是二手货物,在网上的报价依然很高,完全没有体现出二手物品的价格优势。不高的性价比,让很多人 对二手货物失去兴趣。这些,直接影响了国内C2C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中国C2C发展前景分析
C2C电子商务模式在中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有中国庞大的用户群作基础,中国的C2C运营商一定能够有所作为。
1、 国内会产生数个规模相当、具备影响力、受消费者信赖的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商;
通过残酷的竞争,实力不够、服务不完善、品牌建设不合理、技术能力低的提供商必然遭到淘汰。国内会产生数个规模相当、具备影响力、受消费者信赖的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商。
2、 多种支付手段将得到广泛的应用;
伴随信用卡使用的推广以及技术的提高,在线支付必将在C2C领域内得到广泛的应用。有了这样先进的支付方式,供应商能够更好地控制交易风险,评估用户信用程度,同时也能获得更多的盈利。
在企业电子商务领域,8848已经为登陆其平台的企业开通了电子支付接口,方便他们更好地开展业务。
3、 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商将在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开展有针对性地金融服务业务。
信用风险问题如何解决?国人道德素质的提高、经济能力的提升固然是很重要的方面。换个角度考虑,平台供应商同样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帮助用户避免风险。如开展信用贷款、在线交易保险等金融服务类方式。相信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会有更多的服务可以提供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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