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客写手的法律问题
我国《广告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商家利用试客写手的文字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并支付给试客写手相应的报酬,所以试客写手的文字的实质正是商业广告。
试客写手与广告发布者不能等同,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试客写手作为非专业人士,用简单的文字渲染手段来为商家宣传,与广告发布者有很大的区别,所以试客写手也不是适格的广告发布主体。
商家利用试客写手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从本质上是违法的,因为试客写手已经构成适格的广告主,其行为也可构成广告。所以这种隐性发布广告的行为实际上是违法的,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另外,商家雇佣试客写手往往采用虚假导向性的软性广告,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例。商家利用试客写手以达到宣传目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损害同行业经营者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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